规章制度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验室完成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或进行科研、创新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开放的基本原则:
1. 各院(系)及学校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
2. 实验室在优先保证本科正常实验教学及科研需要的基础上,应首先考虑对学生开放,保证学生自主或在教师指导下利用实验室进行科研和学习活动。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形式、开放内容及开放时间
第三条 学校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创造必要的条件,开放实验室。各实验室依据实际能力,确定开放的时间、地点、实验项目和指导教师并及时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需求到相应实验室办理预约登记。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可采取多种形式。计算机基础教学实验室可采取全面开放形式;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及各院(系)专业实验室等可采取全面、预约、阶段实验室开放形式。
1、全面开放: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向学生开放,由学生进行自主实验;
2、预约开放:实验教师在正常实验教学安排之外,在实验室尚有空余时间的情况下,可向实验中心提出实验室预约开放申请,经批准后,可根据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和预约实验时间安排实验室;
3、阶段开放: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在某一阶段向学生开放,主要是满足在第八学期应届毕业生进行综合实验或毕业设计的需要,阶段开放主要是专业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内容:
1、学生参与科研型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师科研项目中的实验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2、学生科技活动型实验。学生获得的学校“大学生科研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学生参加各实验设计类竞赛的课题,或学生自行拟定的科技活动课题。
3、自选实验课题型实验。各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
4、实践应用和技能训练型实验。计算机房、语音室和专业技能训练室等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各类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与训练的场地,培养学生的各种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可以安排在工作日,也可以根据实验项目的要求安排在晚上、双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等,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放时数。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并具体实施;各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八条 学校保证实验室开放的经费投入,所有经费开支均由学校教学项目经费通过专项划拨。
第九条 各院(系)具备开放条件的实验室,开展教学计划外的开放实验项目,须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务处、院系、实验室各存一份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对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要求:
1、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完善实验条件,优化实验环境,创建良好氛围;严格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确保学生和实验设备安全;认真按申报、批准的方案开放实验室和实验项目;认真记录运行情况。
2、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谨治学、以身作则、教书育人,着力培养学生的求是精神、求实作风和动手能力,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审阅实验论文,按标准考核和评价学生的实验(实践)成果,保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得到全面训练和发展。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欲参加特定时间、预约式开放实验,可在了解有关实验室开放的基本情况后,到相应的实验室或通过网络报名预约,填写相关表格,由指导教师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考察和遴选,并负责及时通知学生。被遴选出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约定的时间参加实验。
2、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阅读与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熟悉仪器性能,在与指导教师一起研究、确定具体方案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3、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爱护设备器材,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学生独立完成开放实验项目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成果(含实验结果、研究开发的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以此作为评定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对学生提交的各类实验成果和实验室开放的各类原始资料,各实验室主任负责落实人员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详细记录开放实验情况,并妥善保管开放实验教学文档。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将开放实验情况及学生开放实验成绩汇总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责任制管理。各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是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本单位实验室的开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教研室、实验室和学生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制订工作制度,合理调配师资力量,审定实验室开放条件和开放的实验项目,合理控制开放经费的使用,监控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的考核,核定参与开放工作的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协调解决直管实验室开放中的问题。同时,做好学生的宣传与动员工作,积极发动和组织学生参与开放式实验教学。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实施实验室开放工作,要设置好实验室开放的项目,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教学资源,合理使用开放实验室经费,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实验条件。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总结和考核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成效纳入学校对各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考评之中。每学年末,各院(系)应对开放实验室工作进行总结,充分肯定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以利于开放实验室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师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按照实验室开放实际情况考核参与开放实验指导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开放产生创新性成果。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的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取得优异成绩者,经实验教师考核后按创新实践学分1~2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院(系)、各实验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认真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实验室,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